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對《拍賣法》的修訂:
?。ㄒ唬⒌谑粭l修改為:“企業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必須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審核批準。拍賣企業可以在設區的市設立?!?/span>
?。ǘ⒌谑l中的“設立拍賣企業”修改為“企業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
?。ㄈ⒌诹畻l中的“未經許可登記設立拍賣企業的”修改為“未經許可從事拍賣業務的”。
?。ㄋ模﹦h去第六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