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可以按照事物發展的時間和邏輯順序,從三個方面理解。一是拍賣行為的產生和發展,二是拍賣機構的產生和發展,三是拍賣行業的產生和發展。
?。ㄒ唬┡馁u行為的出現
拍賣產生于古代奴隸社會,是東方國家的專利。人類歷史上的拍賣行為,最早見諸于文字記載是公元前500年左右古希臘著名歷史學家希羅多德對古巴比倫(公元前189-前709年)婚姻市場上拍賣新娘的一段描述。其著作成書距今2400年左右,故拍賣新娘事件當發生于距今至少2700年左右。所謂“拍賣新娘”,就是以婦女為拍賣標的的一種拍賣活動,是將適婚女子按美麗、丑陋、殘疾的出場順序先后拍賣,讓出價最高的男子中標,成為新郎。 以后,古希臘、古埃及都有拍賣活動。如公元前5世紀的希臘有奴隸拍賣、采礦場和訴訟罰沒財產等拍賣。公元前305-前30年時期的埃及托勒密王朝有王倉磨粉設備、國有打谷設備、國有打谷工具、王室土地、公共工程等拍賣。
古巴比倫、古希臘、古埃及的拍賣是世界拍賣史上的第一個里程碑。其特點是:歷史悠久,時間跨度長,首尾延續了大約千年左右。然而拍賣內容單一,拍賣標的匱乏,拍賣以人為主,兼拍其他,反映了奴隸社會買賣婚姻引入競價因素、奴隸主對奴隸的欺壓等。當時沒有拍賣機構,拍賣人均為社會賢達之類,或由宮廷選派的人士主持拍賣;拍賣亦未形成規模,表現為零星性、散見式的一種拍賣活動,不是人們普遍運用的買賣方式。 ?。ǘ?nbsp;拍賣機構的產生
拍賣行產生于古代羅馬,是古羅馬對世界的一大貢獻。關于這點,較早見諸于文字記載的是羅馬著名諷刺詩人尤維那爾對羅馬城內人們去拍賣行找工作的描述,時間為公元前1-2世紀。
在此之前,羅馬共和時期(公元前510-前27年)的拍賣已經得到空前發展,在保留奴隸拍賣的基礎上,出現了戰利品拍賣和商品拍賣。如羅馬士兵在戰場上向隨軍商人拍賣軍服、武器、生活用品等;羅馬執政用拍賣方式處理敵產;羅馬皇宮物品擴充財源;等等。 羅馬時期的拍賣是世界拍賣史上的第一個里程碑,首尾也延續了約千年左右的時間。這時,拍賣內容豐富,拍賣標的廣泛。舉凡動產和不動產、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小到衣布酒茶,大到土地房屋;上至皇位國家,下至隸畜官爵;無一限制,均可拍賣。文物藝術品的拍賣也時有出現,如雕像、掛毯等。
由于拍賣在羅馬時期得到了空前的發展,原本分散兼營拍賣的拍賣人便逐漸被專門從事拍賣專業的拍賣商所取代,后來一些拍賣商又單獨或合伙組建機構、成立門店,開設了拍賣行。
準確地說,羅馬時期的拍賣是人類歷史上拍賣業發展過程中的第一個高峰。它突出地表現為拍賣性質、拍賣范圍、拍賣方式等方面的巨大變化。有強制拍賣也有任意拍賣;有自行拍賣也有委托拍賣;有民間拍賣也有政府拍賣;有平民拍賣也有皇室拍賣;既有商業性拍賣也有非商業性拍賣;不但涉及到經濟、司法領域,而且涉及到政治、軍事領域,令人眼花繚亂,嘆為觀止??傊_馬時期的拍賣為近現代拍賣奠定了基礎,構造了輪廓、確立了模式、創制了法規、積累了經驗,堪稱近現代拍賣的源泉和鼻祖。就連英文“Auction”(拍賣)一詞,也直接來源于拉丁詞語“Auctio”、“Autuc”(意均為“增加”),這使人有理由相信羅馬拍賣,正是當今國際通行和最時興的“增價拍賣”方式的起始和雛形。
?。ㄈ┡馁u行業的形成
拍賣業自從羅馬始,它萌芽于古代羅馬,但正式恢復和形成卻是在17、18世紀的近代歐洲。1660年11月,英國出現舊船、廢船拍賣;1689年2月又有繪畫及手稿拍賣;1739年首次拍賣房地產;等等。與此同時,逐漸興旺的歐洲拍賣業還從事跨國經營,遠及英國、荷蘭、法國相繼在北美建立的殖民地。1662年在荷屬殖民地新阿姆斯特丹(今紐約市)有土地拍賣;1717年在英屬殖民地波士頓有名人藏書拍賣。
種種跡象表明,到18世紀,拍賣作為一個國際性的行業已經形成,出現人類歷史上拍賣業發展過程中的第二個高峰。主要表現為: 其一,拍賣機構大量出現。1741年和1766年,當今世界兩大拍賣行-索思比(另譯蘇富比)和克里斯蒂(另譯佳士得),分別在倫敦成立。當時倫敦已有60多家大大小小的拍賣行,拍賣業十分紅火。1744年3月,蘇富比舉辦首次拍賣會,拍賣標的是某貴族遺留的百本書籍,拍賣成交826額英磅。1766年12月,佳士得舉辦首次拍賣會,拍賣標的是某貴族的各類遺物89件,拍賣成交額176英磅。
在世界上兩大行成立前后,還有目前世界上著名的拍賣行相繼問世。如1705年,奧地利陶洛士拍賣行;1766年,倫敦塔索爾馬匹皛拍賣行;1796年,英國菲里普斯文物藝術品拍賣行;1852年,巴黎德魯奧拍賣行等。
其二,拍賣市場初步形成。隨著拍賣活動的大規模開展,歐美國家的拍賣業開始進入鼎盛時期。從英國倫敦到德國漢堡,從奧地利維也納到美國費城,功能齊全的新型拍賣行大量露面,懸掛獨特的拍賣標識-藍白方格拍賣旗的門店隨處可見。以這些拍賣熱區為核心,歐美國家的拍賣市場日益建立起來,這些城市也分別成為拍賣業集中發展的固定場所,尤其是逐漸形成以專營某些拍賣標的為特色的拍賣中心。如荷蘭以拍賣農副產品為見長;英國以拍賣藝術品、馬匹、羊毛、茶葉見長;英國則主要拍賣歐洲大陸來的生產資料等。 其三,拍賣法規逐漸完善,近現代拍賣業集中在歐美國家,因此,這些國家關于拍賣的立法也較為健全,并且產生了十分重要的國際影響。概括起來說,這些拍賣法或散見于有關商品買賣的綜合性法律文本中,或涵蓋于涉及拍賣的專門性法律文本中。
1677年,英國《禁止欺詐法》中已含有拍賣條款。如規定:“拍賣商可同時代表賣方和買方簽署經雙方要求或為顧及雙方利益而設立的任何合同,以便合同之履行。這類合同涉及土地或商品拍賣標的之價值,當在10英磅以上。”1845年,英國出臺《拍賣商法》;1867年實施《土地拍賣法》;1893年又在《貨物買賣法》中設立拍賣條款。與英國相比,美國的拍賣法規要晚許多,直到1901年,美國才在《統一買賣法》中明確設立拍賣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