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拍賣和任意拍賣
強制拍賣是指國家機關依照法律的規定,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實行公開競價、把物品賣給出價最高的競買人、以清償債務為目的的一種強制執行行為。
任意拍賣是普通公民依照民法的規定,把物品在公開場合下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賣,賣給最高出價人的一種買賣活動,任意拍賣的目的是換價,即把物品換成貨幣,不一定與債務有關系。
強制拍賣和任意拍賣的根本區別在于兩者引起的原因不一致。強制拍賣的主體有一方是國家執法機關,而任意拍賣的當事人都處于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平等地位;強制拍賣是對民事法律關系的干預,而任意拍賣憑買賣雙方當事人的意愿而決定;強制拍賣貫徹執行國家強制債務人清償債務的原則,而任意拍賣是體現財產流轉中公平合理的原則;強制拍賣一旦開始執行,除特殊情況外,拍賣程序必須貫徹始終,不得隨意停止;任意拍賣可隨著當事人的意愿的變化而變化,當事人有權決定拍賣程序的進行與否。在拍賣性質上,強制拍賣和任意拍賣有根本區別,但在拍賣品內容與拍賣方式上,又有聯系。強制拍賣在實施中,可通用任意拍賣的一些程序和方式。
有底價拍賣和無底價拍賣
在拍賣活動中,拍賣企業通常會和委托人商定一個保留價格(底價),這種拍賣稱為有底價拍賣 ,不確定拍品底價的拍賣稱為無底價拍賣。
在有底價拍賣中,競買人的出價必須等于或高于拍賣品的底價才能成交。如果低于底價,就不能成交。在拍賣實踐中,選擇無底價拍賣的并不多見,既使有,也必須是委托人的意愿。實施無底價拍賣,拍賣品大多是一些廉價商品,很少有價值高昂的貴重物品,因為選擇無底價拍賣,要承擔較大的風險?!睹绹y一商法》第2-328條規定:除非推出貨物時明確表示無保留,拍賣均為有保留拍賣(即有底價拍賣)。 無底價拍賣通常用于動產拍賣,而不動產拍賣因其價值昂貴,幾乎都采用有底價拍賣。在強制拍賣時,一般都采用有底價拍賣,其目的是體現強制執行時能公平、合理、有效地維護債權人、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密封式拍賣與非密封式拍賣
不管是任意拍賣還是強制拍賣,都有密封式拍賣(即招標拍賣)和非密封拍賣。
所謂密封式拍賣,是指賣主對標的物核定底價之后將底價密封,然后進行拍賣。各競買人將報價密封后投入標箱內,相互之間不知道報價是多少。非密封式拍賣,又稱公開拍賣,即通過拍賣公告將拍賣品、拍賣時間、地點公諸于眾,由競買人公開報價進行競買。
拍賣實踐中,密封拍賣多用于土地,房屋建筑工程等大型項目的招標;非密封式拍賣的運用范圍較廣,動產與不動產拍賣都可以采用。密封式拍賣和非密封式拍賣的最大區別是,前者以報價最接近標底或所報條件、方案最優者中標,而后者以出價最高者中標。
一次性拍賣與再拍賣
拍賣開始后,在其程序中一次即告拍定的,就是一次性拍賣。但是,在任意拍賣和強制拍賣實踐中,有的標的物并非一次拍賣就可以拍定。在這種情況下,為切實達到流通物品、積聚資金和清償債務的目的,通常要將初次拍賣未拍定的標的物移交第二次拍賣,有的甚至還要進行第三次乃至多次拍賣。因此,相對于一次性拍賣而言,第二次拍賣及其以上的拍賣又可稱作再拍賣。再拍賣時,拍賣品的底價通常向下略作調整。 再拍賣的程序雖然有時間長,手續繁鎖的缺點,但在公平合理交易上卻能最大限度地滿足委托人的意愿,故一些特殊的價值貴重的標的物拍賣,在一次拍賣不能拍定而委托人又急于將物品變現的情況下,采取再拍賣的措施,直至拍定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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