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術語》標準的編制思路
文/《拍賣術語》編制組
2009年5月,經商務部同意由全國拍賣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成立“拍賣業通用術語”標準編制組,負責標準起草編制工作。全國拍賣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任命季濤擔任編制組組長,田濤、顧慶宏、洪廷宇、郝淵曉等任組員共同參加起草工作,并將該標準名稱修改為為《拍賣術語》。
《拍賣術語》行業標準作為行業基礎標準,它的編制對拍賣行業業務經營的規范、統一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也為編制拍賣行業各專業化標準文件打下基礎?!杜馁u術語》行業標準的實施有利于促進中國拍賣業與世界各國同行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拍賣術語》標準的編選原則
從《拍賣術語》標準開始起草到正式實施,經歷了兩年半的時間,標準編制作組利用各種機會多次征求法律、拍賣理論、標準化、英語以及拍賣實踐等方面專家的意見,歷經數次修改才得以完成。
拍賣術語的編制原則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拍賣企業日常經營文書中經常用到的概念名稱;
第二,《拍賣法》和《拍賣管理辦法》中沒有定義,拍賣企業實際當中又經常遇到的術語名詞;
第三,《拍賣法》已有明確定義的概念一般不再收錄;
第四,拍賣運作實際當中有時遇到,但沒有形成普遍共識的名詞概念不予收錄。
部分拍賣術語的編選和釋義
在我國,藝術品拍賣企業和非藝術品拍賣企業在運作當中常常使用不同的術語名詞,藝術品拍賣名詞的來源多來自發達國家或香港的拍賣行業的習慣用法;而非藝術品拍賣的術語則多來源于我國的《拍賣法》。因此在編制《拍賣術語》時,只要《拍賣法》上有規定或提及的,編制組一般都依照法律而不是依照國際上的慣例來選擇和定義。比如:
藝術品拍賣經營中多把介紹拍賣標的的文件稱為“圖錄”,但非藝術品拍賣中拍賣標的介紹材料則一般不一定有圖,也不叫圖錄。因此,編選時統一定義為:“2.12拍賣標的目錄”——“拍賣人制作的介紹拍賣標的的圖文資料”。
另外,過去大家多把拍賣前的展示稱為預展,尤其在藝術品拍賣企業中更加通用,這個名稱實際上也是來自于國外英語的“Preview”。但我國《拍賣法》中有這樣的表述“第四十八條拍賣人應當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并提供查看拍賣標的的條件及有關資料”,因此,編制組在術語標準中采用了“2.17拍賣標的展示”,并在定義中加進了預展的含義:“拍賣人在拍賣前對拍賣標的的預展與咨詢”。
在國內藝術品拍賣中,經常把現場“落槌價”加上買受傭金后的實際買方付款價作為成交價報出,因此在社會上常常與“落槌價”混淆?!杜馁u術語》標準在編制中則將拍賣師現場的“落槌價”定義為“2.30成交價”——“拍賣師以落槌等方式確認的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今后拍賣企業如果需要加上買受傭金時則需另行說明。
“2.23估價”也是引進到標準中的一個術語。過去在國內藝術品拍賣中“估價”十分常用,在非藝術品拍賣中則多用“參考價”、“評估價”,我們這次選用了“估價”,其定義為“拍賣人估算的拍賣標的交易價格”。
如果有些名詞在《拍賣法》中的規定與我們習慣了的東西不一樣時,我們都依照《拍賣法》來確定術語。比如,過去大家習慣把拍賣會前拍賣師宣讀的競買事項叫做“競買須知”,這個詞實際上是來自于藝術品拍賣的習慣的,但這次根據《拍賣法》中第四十九條“拍賣師應當于拍賣前宣布拍賣規則和注意事項”的表述,確定了“2.14競買注意事項”的術語,并定義為“競買人在拍賣過程中須知的事宜”,實際上取代了“競買須知”的名稱。
在《拍賣術語》標準的編制中,有些術語是法律法規上沒有規定的,但在國內拍賣業實際應用中已經有了許多習慣用法,實際當中的作用也十分重要,不應該被忽視,因此也把它們引入了進來。比如:把傭金分成了“2.9委托傭金”和“2.10買受傭金”兩項,這里實際上是強調了傭金的兩部分來源和合理性,同時也遵照國外拍賣業有區別買賣兩項傭金的行業習慣。
“2.19競買協議”,定義為:“拍賣人與競買人對拍賣活動中各自權利、義務的約定”。
“2.10競買保證金”,定義為:“競買人于拍賣前交納的擔??铐?rdquo;。
《拍賣法》中沒有拍賣企業對于不能到場的競買人提供的委托競買的服務的條款,商務部頒布的《拍賣管理辦法》中開始有了這項服務的規定:“拍賣企業可以在拍賣會現場設立委托競買席”。編制組在標準中則予以了定義:“2.21委托競買”——“拍賣人應競買人的要求,為其提供的代為傳遞競買信息的服務。注:代為傳遞競買信息的服務通常包括現場舉牌競價、電話委托競價、網絡競價等。”
“2.26投標式拍賣”經常在國內的拍賣實踐中使用,但一直沒有定義,相關法律法規中也沒有體現,編制組這次引進到《拍賣術語》標準中,并定義為:“拍賣人接受競買人的密封出價后,經拍賣師公開確認最高應價的競價方式”。
“2.27起拍價”是實踐中十分常用的,也引入到《拍賣術語》標準中,定義為:“拍賣人確定的拍賣標的的競價起始價格”。
“2.28競價幅度”,這在拍賣實踐中是離不開的,有時也稱為“加價幅度”或“競價階梯”等,但在法律法規上沒有涉及,編制組則選定了“競價幅度”,并定義為“在拍賣中設定的競價階梯”。
“增價拍賣”、“減價拍賣”也屬于常見的國際通用的拍賣形式。編制組定義了”2.24增價拍賣”——“價格由低向高的競價方式”和“2.25 減價拍賣”——“價格由高向低的競價方式”。
國內司法委托拍賣中常有“拍賣中止”、“拍賣回復”和“拍賣終止”的行為,為了便于拍賣文書中進行描述,編制組在《拍賣術語》中選擇了“2.31拍賣中止”、“2.32拍賣恢復”和“2.33拍賣終止”的術語。
《拍賣法》第61條,是社會上關注、爭論最多的一點,為了強調拍賣企業對于拍賣標的瑕疵的責任承擔的重要意義,編制組引進了“2.16瑕疵不擔保聲明”。在選定和定義過程中我們也查詢了國外拍賣行業相關的條款,從而定義為:“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做出的不保證拍賣標的是否存在瑕疵的聲明”。
編制組還采用了拍賣文書和拍賣師主持中中常采用的“應價”概念,增添了術語“2.29應價”——“拍賣會中競買人響應報價的價格表示”。
《拍賣術語》英語翻譯的原則
為了使《拍賣術語》行業標準既可以體現和覆蓋中國拍賣業經營的實際狀況,同時也能夠盡量接近國際上的操作規范,《拍賣術語》編制組查閱和調研了國際上一些拍賣行業協會、知名拍賣企業制定的拍賣術語、詞匯以及相關規定。其中有:《美國拍賣師協會的拍賣術語》、《英國房產拍賣網拍賣術語》、《蘇富比拍賣行拍賣術語》、《英國BBC廣播網拍賣術語》、香港佳士得拍賣行《業務規定》、香港蘇富比拍賣行《業務規則》等。編制《拍賣術語》行業標準的英語翻譯的基本原則是:盡可能采用國際上通用的英語表述。
一直有人提出,《拍賣術語》標準中能否采用國內出版的一本《拍賣法》英文版的翻譯,專家研究論證后認為《拍賣法》英文版的翻譯工作是對拍賣行業完全不了解的翻譯人員完成的,因而,生搬硬套了一些國際貿易的詞匯或法律名詞,這是無法進行國際上拍賣行業的交流溝通的。因此,編制組還是直接采用國際上藝術品和非藝術品拍賣慣用的英文術語表述,作為《拍賣術語》標準的對照英語翻譯。比如:
關于“委托人”的翻譯,遵循了國際上拍賣業的習慣,用“賣家”來進行翻譯,即“seller”;
“買受人”的術語則用“買家”含義的英語“buyer”;
“拍賣標的”用“拍賣品”的英語翻譯:“lot”;
“委托傭金”和“買受傭金”則依照國外習慣的區別用法,前者譯為“commission”,后者譯為“buyer’s premium”,在此以強調雙方傭金的存在和區別;
“拍賣標的目錄”采用了國際上拍賣“圖錄”的英語:“catalogue”;
“拍賣規則”沒有直譯,采用了國際上“業務規定”的英語:“conditions of business”;
“瑕疵不擔保聲明”在拍賣行業和國際貿易都有專有詞匯:“‘as is’declaration”;
“競買保證金”采納了“競買抵押金”含義的英語:“bidding deposit”;
“委托競買”沒有采用英語直譯,而用了國際拍賣慣常術語:“absentee bid”;
“保留價”一詞原來就是譯自于國外,再譯回去:“reserve price”;
“增價拍賣”采用大家習慣的“英格蘭式拍賣”的翻譯:“english auction”;
同理,“減價拍賣”采納“荷蘭式拍賣”:“dutch auction”;
“投標式拍賣”按“密封投標拍賣”的含義翻譯:“sealed-bid auction”;
“起拍價”則采取國際拍賣的習慣:“starting price”;
“成交價”用的是“落槌價”:“hammer price”;
“成交確認書”沒用直譯,而用了“購買確認書”:“purchase confirmation”。